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912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271号民仕居8号楼1层7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