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2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人民政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标的1262051元,执行费15021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待专项资金下拨到位后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2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