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551号
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文明路南段***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560727B。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河南逐***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58290R。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联系。
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