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148号
原告:濮阳市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07319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582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