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A52B3W。 法定代表人:朱仅法,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5829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么艳军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如下: 一、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6月28日前的租金406778.44元,违约金15000元;前述款项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21778.44元;三、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θ48钢管15458.9米、外套头261个、内套头456个,扣件28741个,空心顶丝1212条;不能返还的,按照钢管13元/米、外套头5元/个、内套头5元/个、扣件5元/个、空心顶丝20元/条赔偿原告,并按493.71元/天的日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全部执行。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16086元,减半收取8043元由被告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4586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如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2021年10月22日及11月4予以冻结,执保案件2021年7月20日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上述冻结需要延期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予以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三、2021年10月29日及3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四、2021年10月20日通过清丰县房产和不动产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申请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26054.77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