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782号
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A52B3W。
法定代表人:朱仅法,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5829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共计813297.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