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5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8566.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8566.6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