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500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原告***、***诉被告***、***、濮阳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05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寨律师事务所律师。”误写,补正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