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10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柏洪,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上诉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刘海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曲建婷
书 记 员 陈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