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执恢358号
申请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交付申请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63.6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协议:从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10万,直至案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23执恢35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相军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