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3执249号
申请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下,双方达成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