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21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MA07RAA1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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