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21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MA07RAA1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艺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