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轻松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19号星光商业中心1号楼2021室。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轻松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轻松学公司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轻松学公司及***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0年8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轻松学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轻松学公司及***负担(已预交5350元,除应负担部分外剩余267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