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图建设有限公司

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11民初2580号
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586806XK。
法定代表人:刘伯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注,注册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XR6379L。
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图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昇昌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并且被告退还保证金2万元,赔偿损失12.4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计44.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4日,双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镇江市东方伟业3号昇昌韩式水汇装饰装修工程,工程价暂定15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双方还约定违约金为工程总价2%。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银行同时出具履约保函,保函手续费2.4万元。原告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将水电、土木等分包给案外人并支付预付款10万元。但因被告原因迟迟不能开工,现已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退还8万元保证金。
昇昌公司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5月24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原告签订《镇江昇昌水汇装修施工合同》,将昇昌韩式水汇装饰装修工程的土建、水电、室内外装饰装修发包给原告施工,签约合同估价为1500万元,工期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专用合同条款11.1本合同价格采用其他价格方式确定;11.1.3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按广材网执行,综合市场价考虑;19、违约第二款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有一定的时效,甲乙双方认真执行,谁违约,谁承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的2%。通用合同条款10.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2019年6月1日,原告授权案外人鞠明华为代理人,负责涉案项目并处理有关此项目的一切事务。2019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给鞠明华,退还银行履约保函(日期为2019年6月4日,保函开立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最高担保金额为150万元,担保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至2019年12月3日),合同继续履行,开工日期定于2019年8月20日前。当日,被告还出具承诺书承诺保证金10万元于2019年7月5日前退还给鞠明华。但后续一直未能开工。原告自认收到被告退还的保证金8万元,剩余2万元未退还。
审理中,原告提交:1、2019年7月10日,鞠明华作为发包人与王闯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昇昌韩式水汇装饰装修工程木工分包,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工期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工程总价暂定1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现金作为乙方准备人员的费用,不予退还,在后期工程款内扣除;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2、2019年7月23日,鞠明华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韦建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昇昌韩式水汇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分包,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工期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工程总价暂定8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现金作为乙方准备人员的费用,不予退还,在后期工程款内扣除;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3、王闯、韦建光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收条,确认各收到班组进场费5万元,载明费用不予退还,工程开工后,从工程款内扣除;4、履约保函的担保费发票,金额为24000元。
庭后,本院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涉案工程为其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但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装修,一直协商但未有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镇江昇昌水汇装修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恪守遵循。被告已于2019年6月27日确认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在之后向原告返还了8万元,剩余2万元原告主张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的原因迟迟未能开工,双方在协商后重新确定了开工时间,但时至今日已经一年多仍然未能开工,对何时能开工被告仍无法确定。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即30万元。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2.4万元,违约金足以补偿,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合计3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原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23元,被告镇江市昇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杜薇薇
人民陪审员  任金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