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图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3964号之一
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三社九队132第2号厂房2楼(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66199X。
法定代表人:邓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鹏,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586806XK。
法定代表人:刘伯甫。
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95元,由原告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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