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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725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
第三人:纪新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珠海市高新区。
第三人: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586806XK。
法定代表人:刘伯甫。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纪新波、第三人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