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明号码:412328198001220636。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586806XK。
法定代表人刘伯甫,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