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30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失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失分公司与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隆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