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6130号之二
原告:河南天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QK4T3A,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村3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586806XK,住址: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河南天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本案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河南天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782.18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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