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鹏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0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称本案系重复立案,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