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02民初95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称本案系重复立案,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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