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228号
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团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8055574C。
法定代表人:秦家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4560M。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无为市中盛伟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63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