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赵明正、克州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232号
原告:赵明正,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州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16村。
法定代表人:张风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明正与被告克州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赵明正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4.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