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858号
原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国,该局局长。
原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国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婧霞
书 记 员 陈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