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8年4月11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2002年1月2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2006年3月6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0年3月25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市。
被执行人: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1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