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某某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0753号 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时怀金,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明水街道世纪西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时码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码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时怀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及明开建筑公司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码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3号、5号公寓楼;2.判令两被告返还3#、5#**支工程款3799129.18元及利息损失(以379912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向原告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11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109699.86元);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集体成员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业务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原告所属村集体此前的相关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由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时码村委会)代为行使,现依据***改字[20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原告已收回对时家码头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另,因政府的合村并居政策,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也已经注销,现原告系行使时家码头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的合法主体。经**市人民政府章政字[2013]1号文件批准,原告村集体的村庄按政府要求进行居民点拆旧复垦项目建设,当时原告的村集体需要建设公寓楼5幢,该5幢公寓楼均由被告***借用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予以承揽建设。现两被告已将1#、2#、4#向原告的村集体进行了交付,但3#、5#两被告至今迟迟未向原告的村集体予以交付。已实际影响到原告的村集体居民点拆旧复垦的推进。另,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的村集体向被告的付款,系按1-5#公寓楼综合付款,但此前被告起诉原告的村集体要求付清1#、2#、4#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要求分别结算的请求。故经原告的村集体计算,3#和5#现实际向被告超支工程款3799129.18元,两被告应予返还。为保证政府专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原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令如上请求事项。 明开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1、原告要求被告交付3#、5#楼公寓楼现在不符合交付条件,因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未结清,且其前任村主任时***被告出具责任保证书证实因双方工程款未结清,该两幢楼入户钥匙暂由施工方代为保管,所以不具备交付条件。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第一项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工程款尚未结清,不存在原告超支超付的事实,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时码村委会(甲方)与**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时码村委会将时码村3#、5#农民公寓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质量要求:合格,按国家验收规范及政府相关标准验收。付款方式:1.挖槽完成付总款额的10%;2.基础完成付总款额的10%;3.二层完成付总款额的10%;4.四层完成付总款额的10%;5.主体完成付总款额的10%;6.内装完成付总款额的10%;7.外装完成付总款额的10%;8.地面砖完成付总款额的10%;9.木门油漆完成付总款额的10%;10.工程竣工付总款额的5%,留5%做保修金,保修期限两年,质保期满付清。工期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0月1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上述合同最后落款处加盖了时码村委会及**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 涉案工程是由**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部实际施工,***是时码村委会时任法定代表人时**的女婿。 **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2016年12月份改制名称变更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中,时码经济合作社提交了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委托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楼所做工程造价测算书,其中3#楼测算结果为:4366626.41元,5#楼4366626.41元,报告书出具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时码经济合作社认可该测算结果,但明开公司对3#、5#楼的评估价格不予认可,认为该评估价格仅为工程造价,不包括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中,明开公司、***提交了3#、5#楼的《建筑工程结算书》,据结算书记载:3#楼、5#楼结算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工程总造价14133418.86元。其中,结算书上记载的施工单位是**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加盖的是“**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建设单位仅加盖了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 4、本院已生效的(2020)鲁0181民初7370号判决书的认定的事实:明开公司提交时码村委会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1—5号楼工程款(3929600元)合计叁佰玖拾贰万玖仟***。”欠条落款处加盖了时码村委会公章,并由时任村干部时**、***、***、***、***、***签名。出具欠条后,时码村委会于2018年2月9日支付3#、5#楼工程款800000元。认定时码村委会应支付明开公司1#、2#、4#楼工程款15079092.7元(4095651.65元+5319568.13元+5663872.92),扣除已付工程款13,512,568元,尚欠工程款1566524.7元。判决;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6524.7元…。 5、时码经济合作社提交了***于2021年4月6日书具的“收到证明”一份,载明:结止到2018年2月9日,共收到时码村1-5#楼工程款26162046.86元。明开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时码经济合作社的证明目的。 6、明开公司、***提交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时码村委会)在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捌拾万元,剩余工程款一年一次支付(春节前);乙方在2018年3月6日前把建筑完工的楼房按照合同要求全部交付甲方,否则剩余工程款甲方概不支付,出现后果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更改工程款欠条。时码经济合作社对《协议》真实性有异议。 7、时码经济合作社系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集体成员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告所属村集体此前的相关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由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原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也已经注销,现时码经济合作社系行使时家码头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的主体。现两被告已将1号、2号、4号向原告的村集体进行了交付,但3号、5号楼至今未向时码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予以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涉案3#、5#楼是否应向时码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予以交付。二、时码经济合作社是否超支3#、5#楼工程款3799129.18元。 一、涉案3#、5#楼是否应向时码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予以交付。时码村委会与**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3#、5#农民公寓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涉案2栋楼已竣工,且双方已进行结算,两被告以尚欠工程款未结清、且其前任村主任***出具责任保证书该两幢楼入户钥匙暂由施工方代为保管,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不交付涉案工程,理由欠当,不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所抗辩的未付工程款,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但应及时交付涉案2栋楼。 二、时码经济合作社是否超支3#、5#楼工程款3799129.18元。双方对3#、5#楼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时码经济合作社主张根据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委托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楼所做工程造价测算书,3#楼、5#楼造价4366626.41元,共计8733252.82元;明开公司、***则主张应按2017年10月19日3#、5#楼的《建筑工程结算书》,记载工程总造价14133418.86元计算。对已付工程款,双方也有争议,时码经济合作社主张根据记账中心的记载,账目上已支付14980000元;明开公司、***主张收到涉案工程款806万元,其余款项并未实际收到,是应记账中心和时码村委会的要求打的收据,并且争议的数额中有一笔480万元的付款,其记载为现金支付,不符合财务规定,明开公司、***未收到,时码经济合作社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为,根据2018年2月7日时码村委会与***签订的《协议》,约定2018年2月15日支付工程款80万元,剩余工程款每年一次支付,并要求***交付建筑完工的楼房,也就是说截止到2018年2月7日,时码村委会尚有未支付的工程款。另,根据时码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支付明细,自2018年2月7日后未在付款;其次,即便按照***“收到证明”记载,截止到2018年2月9日共收到时码村1-5#楼工程款26162046.86元,1#、2#、4#楼已付工程款为13,512,568元,故3#、5#楼已付工程款为12649478.86元;2017年10月19日《建筑工程结算书》记载,3#楼、5#楼工程总造价14133418.86元。尚有1483940元(14133418.86元-12649478.86元=1483940元)未付,故时码经济合作社要求两被告返还3#、5#**支工程款3799129.18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明开公司要求交付涉案3#、5#楼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要求两被告返还3#、5#**支工程款3799129.18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的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码村3号、5号农民公寓楼交付给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5元,由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负担9518元,由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