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异89号 案外人:济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三**。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光昌化,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世纪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开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的钢构厂房(位置为三**东南方东大井废址,二号煤矿东邻环村南路北侧,东西长213米,南北长70米,面积22.36亩)查封的请求,并主张如下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16日,晨兴公司与三**委会签订书面协议书,承租上述厂房,案外人于2016年12月21日与三**委会、晨兴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案外人承租,晨兴公司退出承租,该厂房土地的权利人是案外人,法院因明开公司与晨兴公司案对上述厂房土地进行查封不妥,请求解封。 本院查明: 1、2019年6月28日,本院审理明开公司与晨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鲁0181民初34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公司院内钢结构厂房一幢。 2、2006年6月16日,晨兴公司与**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三**东南方东大井废址,二号煤矿东邻环村南路北侧,东西长213米,南北长70米的土地给予晨兴公司经营使用,每年使用费29000元,使用期限自2006年6月16日至2056年6月16日,共50年,晨兴公司在使用期间所建房屋、设施等***公司所有。 3、2017年11月20日,**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与***签订拆迁协议,对上述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了拆除,补偿款共7024386.72元。本院在执行××与××、××、**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5起案件中,对上述拆迁款中的268万余元进行了冻结与提取。 4、2016年12月21日,**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民委员会与晨兴公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土地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向该村委会交纳2019年租赁费16562元。 5、2020年9月8日,**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上述涉案土地由案外人租赁,2017年晨兴公司的建筑已被拆除,2018年案外人在该土地上建设了钢结构厂房。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案外人提交的协议书、**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实。 本院认为:晨兴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等已经被拆除,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提取了相关拆迁补偿款。案外人主张现有的钢结构厂房系其所有,由**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执行晨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对该钢结构厂房进行查封不妥,案外人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三*****公司院内钢结构厂房一幢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