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某某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异10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街道世纪西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开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区宁家埠街道时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时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时码村委会在**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三资记账中心账号内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补助资金299100元冻结的请求,并主张如下事实与理由:**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1日对异议人在**区宁家埠街道三资记账中心账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750000元,现财政拨付异议人“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补助资金299100元,应专款专用,要求解除冻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11月6日拨付时码村经济合作社账户299100元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系专项工程预付资金。证据二: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关于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补助资金列支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证据三:**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时码村委会仓储中心项目使用乡村振兴专项补助资金。证据四:时码村委会乡村振兴投资项目报账申请表一份。证据五:**市杨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时码村委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99100元,工程名称为钢结构仓储中心。证据六、证据七:**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工作简报第1期、第4期,用以证明时码村仓储中心项目为乡村振兴项目。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
1、2019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明开公司与被申请人时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19)鲁0181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时码村委会银行存款3750000元。在执行上述裁定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5日,向**区宁家埠街道三资记账中心送达该裁定,并发出(2019)鲁0181财保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时码村委会银行存款3750000元。
2、2020年11月6日,济南市财政局通过**区财政局、**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向时码村委会经济合作社账户拨付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299100元。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关于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补助资金列支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补助资金使用一经备案,不可私自改变用途。
本院认为:异议人账户内乡村振兴专项资金299100元应当专款专用,异议人要求解除冻结的专项资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鲁0181财保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