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街道世纪西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街道三**。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开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下称晨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181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执行人晨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明开公司代偿款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明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62元,原告明开公司负担462元,被告晨兴公司负担183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司负担。该判决书2020年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020年3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8日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晨兴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区××办事处××(下××)所有的钢结构厂房一处。
执行中,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公司院落因******工程进行了部分拆迁,现院落大门悬挂“济南***机械有限公司”标牌,大门紧闭未能进入。
经调查**××**委会,村委会称该处钢结构厂房系***后来盖的(***系济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以前该处土地由**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租赁,后来**市晨兴锻压有限公司不干了转租给了济南***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有租赁协议),水电费用、租金一直由***公司缴纳。
通过关联案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2016年案件)。经查阅执行案件卷宗,***兴公司与**××**委会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6年12月21日,**××**、晨兴公司、***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与三**形成租赁关系。2017年11月20日,***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段拆迁工程补偿协议书。晨兴公司厂房拆迁后,我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6鲁0181执1463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晨兴公司拆迁补偿款6783463.72元。
被执行人原厂房已被拆除,且他案将被执行人晨兴公司的拆迁
补偿款全部被执行后,尚有一案未执行完毕。本案执行中未找到现院落租赁人***公司人员,保全查封的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权属存有争议,暂不宜对该处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
2020年9月2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卫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