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弭先枣,男,1982年3月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弭**,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砚池村***33号。
被告: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世纪西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弭先枣、弭**、**、济南明开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