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民初1857号

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负责人:潘翔。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汤沸。

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