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民初1857号
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负责人:潘翔。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汤沸。
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