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1565号1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71471249D。
法定代表人:刘忠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31316501。
主要负责人:任鹏,福建区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5714790。
法定代表人:汤沸,董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鹏、朱玲慧(实习),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莱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天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312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莱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安莱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其支付电梯修理费34970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称安莱杰公司未证明已完成电梯大修工作,严重违背事实。电梯的大修要动用全体业主的维修基金,大修前须由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征得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并向房管部门报备方得施工,施工完成后还须向房管部门作竣工报告并经银行审核后才能发放款项。目前,银行已发放大修的款项,足以证明安莱杰公司已完成大修工作。(二)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未予查明:1.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是否已获得大修的款项;2.如大修工程未实际发生,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为何向房管部门报告竣工。3.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先是主张其与安莱杰公司协商,共同骗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后又否认双方协商,改称安莱杰公司知情,一审法院对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是否骗取维修基金的事实没有查明。(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称安莱杰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合同约定价款不一致,因施工工程有预算和决算,安莱杰公司按决算金额开具发票,并无过错;一审判决称安莱杰公司提供的工期安排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因合同约定的工期仅仅是意向和计划,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居民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恰恰是合同实际履行的反映。
世茂天成公司和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安莱杰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18份《零星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修理义务,但并未提供施工、验收和决算等程序中产生的书面证据,亦未就具体细节作准确说明。2.《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发生清包合同款外的维修材料费,安莱杰公司应提供发票及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维修材料费原始凭证。《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安莱杰公司并未提供相应验收凭证或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维修材料费原始凭证,由此可以佐证《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二)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并未拖欠安莱杰公司电梯修理费。201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8月16日,安莱杰公司向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出具报价清单,确认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维修更换配件的最终价格为48万元。9月18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同时再次确认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维修更换配件总费用为48万元。18份《零星工程承包合同》中有17份签订于2016年3月8日,1份签订于2016年2月2日。安莱杰公司主张这些合同项下的施工在2016年4月之前已全部完成。从时间上,《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完工时间均在签订《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之后、签订《解除协议》之前,《解除协议》双方已一致确认无任何争议。从内容上,《零星工程承包合同》与《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所约定的服务项目均为俪园、臻园的18台电梯,而后者已就此进行了约定。因此,《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并未拖欠电梯修理费。
安莱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电梯修理费34970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5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SM-FJ-FZTC-GC-160101-01的《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天城项目俪园10台电梯、臻园8台通力电梯提供维修、维护保养服务,维修维保服务方式为清包;乙方在提供清包服务的同时,免费提供附件所列的易损件和耗材;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电梯维修维保合同款为俪园10台,1550元/台/月,年度总计186000元;臻园8台,1500元/台/月,年度总计144000元,乙方对所有配件的更换及调整不再另行计算更换及调整的人工费;凡发生清包合同款外的维修材料费,乙方需提供有效发票,附上本合同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维修材料费原始凭证,如无异议,甲方于接到发票后办理付款结算;合同附件包括免费更换配件清单,有偿配件价格清单,有偿配件维修参考价格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设备台账,电梯维修保养综合检查评分标准,扣款内容、标准细则;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6年2月2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202-01《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1号楼2单元客梯进行修理,更换进口象牌13MM钢芯钢丝绳400米、按钮扩展板1块、救援电池4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283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1《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1号楼1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轿顶返绳轮轴承1套、抱闸模块1套、门刀及组件1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72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2《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1号楼1单元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41F井道通讯板1块,门刀及组件1套,轿顶滚轮2只,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门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抱闸模块1块,减速光电1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933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3《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1号楼2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门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补偿钢丝绳涨紧轮轴承1套,15F外显示1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569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4《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2号楼1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按钮扩展板1块、15F外显示1套、加装15芯运行1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8832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5《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2号楼1单元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加装15芯运行电缆1根、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4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6《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2号楼2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加装15芯运行电缆1根、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4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7《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2号楼2单元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抱闸模块1套、测速发电机1套、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轿顶通讯板1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7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8《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3号楼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加装15芯运行电缆1根、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4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09《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成俪园3号楼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47F井道通讯1块、轿顶滚轮5只、轿顶返绳轮轴承1套、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459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0《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1号楼1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12F进水轿厢显示板1块,12F进水按钮扩展板6块,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间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并联板1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8953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1《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1号楼1单元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安全回路板1块,并联板1块,12F进水轿厢显示板1块,外呼显示板1块,51F井道通讯板1块,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间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主接触器1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66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2《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1号楼2单元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门刀及组件1套,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间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A3板1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679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3《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1号楼2单元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轿厢返绳轮和轴承1套、主接触器1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459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4《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2号楼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加装15芯运行电缆1根、轿厢导轨除锈校正1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44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5《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2号楼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加装15芯运行电缆1根、滚轮导靴1只、主接触器1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899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6《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3号楼货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更换对重返绳轮和轴承1套,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间隙1台,减速光电1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470元。
2016年3月8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GC-160308-17《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世茂天城臻园3号楼客梯进行修理,具体损坏部件为调试称重和平衡系数1台,加装换气风扇2只,对重压板1台,底坑防护网1台,井道通讯板7块,平层光电1个,清洗安全钳系统、校正间隙1台,轿厢、对重导轨除锈校正1台,抱闸模块1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包括节假日),撤场日期自完工之日起1日内(包括节假日),保修期限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总价款为19647元。
2016年4月5日,安莱杰公司向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开具1张票面金额为19233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项目为电梯工程款。2016年4月28日,安莱杰公司又分别向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9927元、19464元、19641元、19838元、19893元、19673元、19453元、18947元、19860元、19838元、19453元、19869元、18826元、19838元、19563元、19718元等16张建筑业统一发票。2016年5月3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收到上述17张发票。
2016年6月29日,安莱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发送两份《关于俪园、臻园18台电梯整修工期安排》,其中一份整修工期安排记载俪园1/1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5天;俪园1/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俪园1/2客梯更换曳引轮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俪园1/2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俪园2/1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5天;俪园2/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俪园2/2客梯更换曳引轮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俪园2/2货梯更换曳引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5天;俪园3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5天;俪园3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臻园1/1客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臻园1/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臻园1/2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2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5天;臻园1/2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臻园2客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臻园2货梯更换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3天;臻园3客梯更换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3天;臻园3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1天、门滑块2天、其它1天,工期共4天;总计天数75天+15天(备货期)=90天。另一份工期安排记载俪园1/1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8人×2天=16人、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24人;俪园1/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俪园1/2客梯更换曳引轮6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4人;俪园1/2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俪园2/1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8人×2天=16人、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24人;俪园2/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俪园2/2客梯更换曳引轮6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4人;俪园2/2货梯更换曳引钢丝绳8人×2天=16人、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24人;俪园3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8人×2天=16人、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24人;俪园3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臻园1/1客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臻园1/1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臻园1/2客梯更换曳引钢丝绳8人×2天=16人、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24人;臻园1/2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臻园2客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臻园2货梯更换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8人;臻园3客梯更换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8人;臻园3货梯更换补偿钢丝绳8人/天、门滑块2人×2天=4人、对重防护网等工作4人/天,总计人工16人;总计人工308人,总计天数308天÷8人/天=39天,39天+15天(备货期)=54天。
2016年8月16日,安莱杰公司向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提供两份《福州世茂零配件更换清单》,确认零配件更换的最终价格共计480000元。
2016年9月18日,世茂天成公司(甲方)与安莱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SM-FJ-FZTC-16007《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提前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编号SM-FJ-FZTC-GC-160101-01《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及结算费用为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日常维修更换配件费用480000元,2016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电梯维保合同款82500元,合计562500元。
2016年10月25日,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向安莱杰公司转账支付480000元。
一审期间,安莱杰公司与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对《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履行完毕、结算完毕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安莱杰公司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零星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修理义务。首先,安莱杰公司发给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的工期安排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不一致。其次,安莱杰公司开具给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票面金额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并且开具发票的时间早于发出工期安排的时间。最后,安莱杰公司未提供可以证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成施工、验收及决算的证据。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关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抗辩,予以采信。综上,安莱杰公司请求世茂天成福州分公司、世茂天成公司支付电梯修理费349707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世茂天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莱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5元,由安莱杰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均表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十八份《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首先,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工期看。每份合同均载明需维修或更换诸多零配件,安莱杰公司表示部分大修所用配件需从上海发货,但其并未提交相应零配件的采购、运输凭证,亦未提交工程施工、验收及决算的凭证。工期方面,每份合同均约定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完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5日内。十八份合同均签订于2016年2、3月份,故如依合同约定则所有工程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但安莱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才向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发送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的有关工期安排的邮件,前述合同约定与该工期安排明显矛盾。
其次,依常理,电梯大修前应有相关报修或检查记录,但安莱杰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记录,故《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在电梯已经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签订即其订立目的存疑。案涉十八份《零星工程承包合同》除一份签订于2016年2月2日外,其余十七份均签订于2016年3月8日,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天城项目下的所有十八台电梯于几乎同一时间发生故障、损坏部位多处一致且每台的维修价款基本一致(均为19000元左右,上下幅度不超过1000元),完全不合常理。
再次,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和安莱杰公司在《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中约定,十八台电梯一年的日常维护费用共33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签订《解除协议》时对相关费用进行的结算明确,截至2016年8月共发生日常维修更换配件费用48万元、2016年7月至9月的维保款为82500元,共计562500元。两相对比可知,安莱杰公司确曾对案涉电梯进行了除日常维保之外的大修,但双方已就发生的费用进行了结算。
最后,关于安莱杰公司主张的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已取得公共维修基金,说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问题。安莱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方已取得公共维修基金,且即便已经取得,因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已对包括日常维保之外的维修费用进行了结算,也无法证明该维修基金系指向《零星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故该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安莱杰公司所称的世贸天成福州分公司涉嫌骗取公共维修基金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安莱杰公司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综上,安莱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秀榕
审判员  官永琪
审判员  林星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许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