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8民初18259号
原告: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同年12月2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人民币5,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起为被告提供酒店电梯维修服务。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故障报告,对电梯进行故障排查、设备维修。维修后,原告向被告书面汇报维修事宜及维修费用,并开具维修费发票。经被告工程部负责人***签收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2016年2月6日,原告为被告维修电梯产生维修费5,500元,被告签收书面报告及发票后至今未支付维修费用,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书面报告、发票及签收单1组,证明2016年2月20日,原告对被告酒店3号电梯主板进行修理并调试,产生费用5,500元,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书面报告及发票的事实;
2、双方之前业务的书面报告、发票及签收单、付款凭证1组,证明双方交易惯例及签收人员***身份的事实。
被告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实际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修服务,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承揽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价款。被告以签收书面报告及发票的形式确认维修金额,但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居礼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维修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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