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民初2518号
原告: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楠,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原告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