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钢,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与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6)津0110民初4994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88750元,执行费1231元,另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学森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卢玉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顺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