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06598-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34388-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4-019。
法定代表人:郑亚楠,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兴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412500元,执行费60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义务;
2、2018年8月8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11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8年12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龙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4-019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去向不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2018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警务室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亚楠下落;
6、2018年12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学滨
代理审判员 王 顺
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