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825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825号
原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镇江新区瑞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菁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苍山区金山桔园洲台江工业园17号厂房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富文,该公司董事长。
在审理原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优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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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