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终922号
申请保全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南阳市百里奚路**。
法定代表人:邱连成,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范怡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黄台岗公司)因与被保全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以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李立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黄台岗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鸿达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诺如因黄台岗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保全人鸿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愿意在担保金额500万元范围内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黄台岗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梁培栋
审判员 赵 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辉
书记员朱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