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91572605。法定代表人:邱连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镇重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两处,不动产证号为40××19、40××20,但已有查封和抵押,暂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申请要求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刘江辉审判员李智审判员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赵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