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妙香,任董事长。
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
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连成,任经理。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百里奚路254号。
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东辉,任经理。
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9月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互联网账户有零星存款,现已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股票证券、保险产品等信息。
三、于2019年6月3日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现已依法查封,无公积金信息。
四、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对申请人进行了解,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于2019年8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