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妙香,任董事长。
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
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连成,任经理。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百里奚路254号。
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东辉,任经理。
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9月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互联网账户有零星存款,现已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股票证券、保险产品等信息。
三、于2019年6月3日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现已依法查封,无公积金信息。
四、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对申请人进行了解,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于2019年8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