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549号之二
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5号中泰大厦10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6500号泰和东郡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医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300元,由原告山东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