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7100W,住所地常州市飞龙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盘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844.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14元,由被告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春晖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晗珺
书 记 员 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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