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36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三期F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八一路17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3号楼2**2108室或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