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197号
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创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婕,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经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2元,由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光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