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洛阳五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五弘电气有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五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五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樊国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纪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v>
法定代表人:张创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婕,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五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五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元江丽
书记员郭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