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青岛国通电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592408762R。
法定代表人:张创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居委会西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60199756。
法定代表人:梁振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通电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4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9××**号五菱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总对总查询,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未执行标的额为504400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