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7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大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截至2018年8月29日,实冻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