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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097号
原告:鄱阳县恒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东湖国际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058836222B。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柏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09053098L。
法定代表人:龚丹丹。
原告鄱阳县恒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柏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鄱阳县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鄱阳县恒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