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美雕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省伟,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路北心怡路东1幢2单元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杰,任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美雕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8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美雕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6071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765元,由郑州***美雕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865,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美雕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28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宁
执行员 张海军
执行员 张 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