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漳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商行街**。
负责人:李必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东,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兴华路******101/div>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珠,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居旺镇商城**
负责人:肖金光,主任。
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漳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鑫宏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漳港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秋萍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