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邵林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矩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矩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卓越公司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卓越公司诉矩阵公司,以2018年8月6日由王国文、杨冬梅签署的就卓越公司遗留问题明细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对开封上河城主体劳务承包人王国文额外补贴399760.00元。若该项目任务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偿王国文241.11㎡(即87764.04元)除8月下旬对项目建筑面积核对外无任何遗留问题,无争议,特此确认,以此文确认为准,其他签字作废。”该工程量已计算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3民初1467号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1471号中。上述诉讼中,矩阵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封绿都.上河城l1、16、18、19号和会所商业)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记载涉案工程建筑面积为45555.15㎡,而判决结果认定的工程量面积为49510.1㎡,故49510.1㎡的面积包含了本案所诉工程量。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根据事实已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3民初1467号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1471号案件中对卓越公司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及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审理并进行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当驳回卓越公司的起诉。综上,本案涉案内容已审理完结,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矩阵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
卓越公司辩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矩阵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在(2018)豫0203民初1467号、(2019)豫02民终1471号民事案件中,卓越公司向矩阵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870725.9元,这笔工程款不包含卓越公司在本案诉求的87764.04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八页中明确载明答辩人上一次主张的877025.9元是由“合同内劳务费为49510.1平米x364元/平米=18021676.4元,合同外劳务费为81933.5元,遗留问题劳务费为399760元,三项共计18503369.9元,扣除矩阵公司已支付的17632644元,矩阵公司仍有870725.9元劳务费未向卓越公司支付”,可以看出卓越公司当时主张的并不包含配电房扣除的费用87764.04元。当时卓越公司之所以没有一起诉讼,是因为需要核实配电房面积,但矩阵公司对配电房的面积一直不和卓越公司核算和补偿,才导致本次诉讼。第二,矩阵公司称该工程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报告中建筑面积45555.15平米,而判决结果认定工程量是49510.1平米,认为49510.1平米包含本案所诉工程量是故意混淆本案事实,矩阵公司所依据的勘察设计院的结果是在卓越公司第一次诉讼中的二审中才制作的结果,与双方实际测量的结果之所以不一致是因为根据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分包综合单价按建筑面积364元/平米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基础部分和斜屋面按照标准层另增加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所以双方共同测量的面积49510.1平米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按照45555.15平米计算。第三,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和重复计算情况,也不存在重复审理事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卓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矩阵公司支付卓越公司工程款8776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020年12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利率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0日,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和矩阵公司(发包方、甲方)就绿都公司开发的开封市上河城11#、16#、18#、19#楼及会所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18年10月9日,卓越公司、王国文因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将矩阵公司、绿都公司诉至法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和矩阵公司(发包方、甲方)就绿都公司开发的开封市上河城11#、16#、18#、19#楼及会所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二、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开封绿都上河城11#楼、16#楼、18#楼、19#楼、会所工程;……5.3、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每平方米分包综合单价(包干价不再根据市场调整)为364元整。……9.3、甲方委派刘红杰为该项目经理,……10.1、乙方委派王国文为该项目经理。……发包方(盖章)矩阵公司,委托人杨冬梅(签字确认);分包方(盖章),委托人王国文(签字确认)。2017年1月8日矩阵公司项目经理刘红杰、工长关聪敏、材料员田玉卿、技术员成昊,卓越公司项目经理王国文共同签署工程任务单一份。该任务单记载,11#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18217.6㎡;16#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345.0㎡;18#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404.9㎡、19#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835.0㎡、会所工程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2707.64㎡。以上工程量共计49510.1㎡。2018年8月6日,矩阵公司就卓越公司遗留问题出具明细一份。矩阵公司杨冬梅、卓越公司王国文在该明细下方签署:“经双方协商,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对开封上河城主体劳务承包人王国文额外补贴399760.00元。若该项目任务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赏王国文241.11㎡(即87764.04元)除8月下旬对项目建筑面积核对外无任何遗留问题,无争议,特此确认,以此文确认为准,其他签字作废。王国文、杨冬梅,2018、8、6。……本院认为,……本案中,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及工程任务单、遗留问题明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现涉案工程已竣工,矩阵公司应依法向卓越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关于矩阵公司未支付的劳务费数额问题。双方之间在本次诉讼中争议的劳务费产生于三个部分,分别包括卓越公司因合同内工程量产生的劳务费用、因合同外工程量产生的劳务费用以及因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劳务费用。结合各方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其中合同内工程劳务费18021676.4元,合同外劳务费81933.5元,遗留问题劳务费为399760元,三项共计18503369.9元。因此扣除矩阵公司已支付的17632644元后,矩阵公司仍有870725.9元劳务费未向卓越公司支付”,判决:“一、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870725.9元及利息(以8707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开封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中所欠劳务费及利息在870000元内向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国文的诉讼请求。”矩阵公司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147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庭审中,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均认可本案诉争的87764.04元与矩阵公司出具的遗留问题明细中的“399760.00元”没有关系,87764.04元不包含在399760元中。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结合本案,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及工程任务单、遗留问题明细,上述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结算面积中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还是按照二层计算,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任务单中,仅有对工程量的总体记载,并没有列明工程量的详细分项,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在签订过遗留问题明细后对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卓越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任务单中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并提供引用了矩阵公司在前案诉讼中出示的由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予以参考佐证,而矩阵公司虽然提出了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二层计算的抗辩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参考卓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竣工任务单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又根据双方在遗留问题明细中“若该项目竣工任务单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赏王国文241.11㎡(即87764.04元)”的相关约定,矩阵公司应补偿卓越公司工程款87764.04元。关于卓越公司提出的要求矩阵公司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参照相关法律定,法院依法支持按照卓越公司起诉时(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矩阵公司提出的本案已在(2018)豫0203民初1467号、(2019)豫02民终1471号审理过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卓越公司诉求的抗辩意见,经查,法院审理的(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案件中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本案诉争的87764.04元,故对矩阵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矩阵公司提出的本案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卓越公司诉求的抗辩意见,因王国文亦曾于2021年7月就此同一事实起诉至本院,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故卓越公司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期间,对于矩阵公司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77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05元,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矩阵公司称11号、16号、18号、19号楼和会所商业的面积为45555.15㎡,而(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案件、(2019)豫02民终1471号生效判决认定工程量面积为49510.1平方米,该面积包含所述工程量的问题。首先,矩阵公司所称的测量面积系实际面积,而矩阵公司与卓越公司计算工程款时约定“基础部分和斜屋面按照标准层另增加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故先前判决确定的工程量大于以实测面积并不意味着该49510.1㎡必然包含高压配电房两层的面积。其次,卓越公司需要证明在测量总工程量495101.1㎡时是高压配电房是按照一层面积计算的。根据矩阵公司提交的测量面积汇总显示的面积,按照矩阵公司与卓越公司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有配电房的11号、16号、18号、19号楼的面积总和比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共同确认的面积还大,可以证明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共同确认的49510.1㎡中高压配电房仅按一层面积计算。根据双方在遗留问题明细中的相关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矩阵公司补偿卓越公司工程款87764.04元并无不当。矩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10元,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雪南